據新華社電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劃分。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同時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於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後,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後獲得通過,那麼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據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後將彙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原標題:地方政府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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